《联合早报》 2007年4月1日朋友在剑桥大学读博士课程,最近他回来新加坡,跟我谈起,说他有一次问导师关于申请假期回亚洲做研究考察的事,譬如说,什么时候应该开始申请,可以申请多久,有什么手续需要办理等等。导师看起来什么都不知道的样子,让他觉得很不满。
他的导师,也曾经是我在剑桥时的导师,是一个很有学问的人,曾经写过一本备受好评的周作人研究专著。我对他说,我从来不问我的导师这些问题,他的问题应该去问系里的秘书才对。
当年,我每个月见导师一次,总是和导师讨论学术的问题。导师往往是旁征博引,侃侃而谈,说到某个课题,就会站起来从墙上的书架上准确的抽出一本书,说:“关于这个课题,这本书中有很精辟的讨论,你拿去读一读吧。”
我对导师非常佩服,任何关于学术的问题我都会去问她,也往往会得到满意的回答和启发。可是,任何行政方面的事,我不认为她应该懂,也不需要懂。我尊重导师的专业是一个学者,尊重的方式就是,只问她关于学术的问题。其他的问题,我连问都不问。如果我不小心问了,我会觉得愧疚,还会向她道歉。
我这样的态度,在新加坡的环境中恐怕行不通。学校要求老师除了授课解惑,往往也要负责不少各种各样的行政工作——而且很多时候还不是管理和策划之类的,而是一些琐碎的文书杂项。小学中学高中的老师更是一脚踢,我记得以前教书的学校里,有一个老师必须定期去检查有没有枯叶掉在排水管里造成阻塞的问题!
换一个角度来说,好些新加坡的学生和他们的家长,也认为老师应该回答和解决他们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否则老师就是不尽责。最近,有一个高中老师告诉我,老师为学生在上课以外的时间安排补课,可是各种活动填塞之下无法找到共同的时段,有一个家长问老师:“为什么不安排在拜六礼拜?”
面对如此的上下夹攻的压力和要求,老师必须花费许多精力来应付,往往最重要的学术工作反而就被轻易的搁置了。当老师发现他们原来对于教学可以获得的满足感的想象无法实现时,除了感到沮丧和失望,恐怕离职是一个合理的出路。
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在过去的时代,是一种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契约。学生如何对待老师,老师如何对待学生,都有某一种约定俗成的伦常关系中的平衡方式。就如父母与孩子、夫妻、朋友等等关系,不只是一种法理的契约。父母和孩子之间,尽管可以在最恶劣的情况之下断绝法律关系,伦理的契约往往是在这之前就产生挽救与修补的作用。
可是,今时今地,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伦理契约几乎已经作废,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商业契约,而且是在社会的直接和间接的许可之下订立的。在这种商业契约之下,学生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老师回答任何问题,而且必须满意为止。同样的道理,如果老师认为契约对他们不利,也可以随时中止契约而离去。
也许要到一天,这个契约就像所有商业契约一样随立随废,人们才会开始记得老师和学生之间曾经是一种伦理的契约。
我的剑桥导师其实并不是一个书呆子,除了向她请教学问,她也让我看到要怎样做一个学者,认真、严谨、开放、创意等等。当我在剑桥时,我的母亲过世,她更在精神上给予我最大也最需要的支持。
契约?这个比喻看来并不是太恰当,用在导师和我的身上,对她对我都是一种不敬。我不会要求她应该要回答我的什么问题,可是,我知道有什么问题我是不会向她开口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