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8 November 2007

新加坡性爱法律的暧昧窘境

从来没有在部落格里转在别人的文章。今天读了这篇,忍不住要破例一次了。看起来似乎是那么简单的一个事件,在浩威的论述之下,把非常复杂的历史、政治、文化、权力关系、意识形态等等脉络编织成一个多层次的网络。

没有一个问题是简单的,只有是不是看得到其复杂的层面。如果只看到表面的单纯,不要以为世界就是那么单纯而可以开开心心。某个事件可能与你无关,所以你可以只看到表面。可是,另外一个事件与你有关的时候,事件的复杂性就会让你有切肤之痛了。能够对于和自己并不一定有关的事情也看的复杂,也有所思考,就是知识分子的特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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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2007年11月8日

新加坡性爱法律的暧昧窘境

● 黄浩威

  追本溯源,《刑事法典》的377A条文,是在一个怎样的历史与政治背景下形成的?在一个以世俗主义立国的新加坡社会语境中,代表强烈反对阵营的官委议员张黎衍所操练的话语,又是否存在着什么盲点?这些问题在中文报章上,都未曾被深入探讨。

  新加坡在独立后,延用了英国殖民时期的法律制度。这整套系统给新加坡带来了治国、行政与发展经济的诸多方便。其中连带继承的,也包括了国家对民众在私下性行为的宰制。和性爱相关的377与377A条文,便是例子。

  这两状条文是从英国人对基督教义的理解衍化而来的。在一些极端的英国人对《圣经》的阐释下,除了以繁殖为目的的男女性交行为以外,其他的性行为,如肛交、口交、同性之间的性行为、甚至一般的手淫等,都一律被广泛地纳入“非自然性行为”(sodomy)的范畴中。

  1850年代末,英国的殖民统治者制定了印度刑事法典(Indian Penal Code),以取代兴都教的刑法制度。长期以来,根据兴都教的法律,经双方同意的同性性行为从来都不算犯法。

  然而,英国人所制定的刑事法典第377条文,将“违反自然的性交”列入犯罪行为。换言之,377不仅表现了当时英国人对性爱的禁锢,还象征了其宗教罪恶感及对上帝的恐惧。

  后来,殖民统治者将377条文移植到海峡殖民地(新加坡、槟城与马六甲)的刑事法典中,并于1872年开始执行。1938年,刑事法典才增加了将男性之间性行为进行刑事化的377A条文。1955年,这两状条文在未经任何修正的情况下,被当时的新加坡立法委员会通过,从此成为了新加坡的刑事法典条文。

对维多利亚价值观的继承

  必须一提的是,377的立法背景是维多利亚女皇在位时期。当时的英国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迅速,但同时也主张将整个社会上不同个人的道德与伦理标准化,并维护严刑峻法。这与今天新加坡的社会,有非常相似之处,仿佛指的就是新加坡本身。

  今天的历史学家普遍认为,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风气是推崇性压抑,禁锢人性与虚伪的。当时的不少贵族极力向百姓宣扬道德操守,却在私下沉浸于各种“违反道德”的行为。

  另外,维多利亚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多重标准。例如1857年,英国政府制定了离婚法,让男性可在妻子有外遇的情况下与她离婚,而女性则必须附带多一项条件,即有通奸行为的丈夫必须对她构成身体暴力的伤害以后,女方才可以提出离婚。

  这与新加坡目前不愿完全废除第375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是不谋而合的:女性在未申请保护令之前仍然必须忍受丈夫的性暴力,这使男性继续持有婚内豁免权。

  原来,这就是我们所主张的“两性平衡”与“家庭和谐”。由此可见,英国维多利亚的价值观,与新加坡“坚持家庭是社会基石”的观念,竟有异曲同工之妙。

  今天,我们在男女平权与个人(私下)性行为的问题上,表示“宁可比别人慢一步”,因为我们必须“坚持维护家庭作为社会基石”,却不愿正视问题的症结,也不知道相关法律所形成的历史背景。

  然而,这套带有宗教色彩的价值系统——维多利亚时期多重标准的道德观——早已被英国人本身所诟笑与唾弃,今天却成为了新加坡引以为荣而坚持维护的法律。是历史开我们的玩笑,还是我们自己故作无知?

  姑且说英国的维多利亚价值观,已经被一些新加坡人所内化,成为了他们文化的一部分。但从立法的精神来说,377A的存在,对新加坡的世俗体制构成了一大讽刺。

世俗国家是否可以有“共同道德”标准?

  所谓“世俗国家”,指的是对宗教事务保持中立的国家,也视信奉不同宗教的人为平等的个体,不偏袒或歧视信奉个别宗教,并维护宗教自由及确保政教分离,防止宗教干预和控制政府的权力。

  然而,若考察激烈反对者的话语,我们就会发现,新加坡的世俗体制可能面临被动摇的危险,而立法过程也可能落入被宗教议程劫持的窘境。

  张黎衍在慷慨激昂的国会演讲中,表示“宗教观构成了我们共同的道德一部分”,“法律是道德指标”,也是“道德宣言”,以此作为反对废除377A的理由之一。然而,她指的是谁的“共同道德”?“共同”又应以那一个种族或宗教社群为标准?

  评论家贾纳达斯·蒂凡(Janadas Devan)发表在10月27日《海峡时报》的文章,剖解了张黎衍的演讲,并指出她的强烈措辞与美国极右派(带有极端基督教色彩)的话语之间的对应关系。

  李显龙总理自己也在国会上承认,“很多反对废除377A的人,都持有根深蒂固的宗教信念,特别是回教徒和基督教徒”,而人们却忽略了在支持废除377A的人当中,也不乏基督教徒和回教徒。

  因此,当其他议员为张黎衍的演讲表示“肯定”,“在她发言后不约而同拍击椅子扶手以示赞赏”的时候,我们不禁要问:他们知道自己在为谁鼓掌吗?

  是过去那些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怀有强烈宗教罪恶感的英国贵族?还是美国极右派的宗教狂热分子?还是新加坡一群李显龙总理声称的“持有根深蒂固宗教信念的回教徒与基督教徒”?如果议员们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鼓掌,那新加坡政府所倡导的(不分种族、语言与宗教)的公正性与民主代表性在哪里?

  如果真要根据某些宗教的道德观来实行法律,那“拥有强烈宗教观念”的人士为何不争取保留377条文,而是针对377A,毕竟前者所牵涉的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异性恋?

  作为一个维护司法公正的世俗社会,法律条文不应模棱两可,立法过程更不应该被宗教议程所劫持。

  虽然政府说377A保留却不积极执行,但从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有人报案,警方却不予以处理,岂不是玩忽职守,藐视法律?

  不过,新加坡宁愿让某些性爱法律处于暧昧状态,还乐意继续弘扬维多利亚时期的价值观,也乐意坚守一部分人的宗教信念。这不禁让人怀疑,新加坡所引以为荣的世俗化政治制度是否名副其实?

4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 名师出高徒...

Anonymous said...

浩威很棒,竟然把事情看得这么细。。。
谢谢浩威把观点分享在中文报章上 :)

Anonymous said...

我也很欣賞浩威的這篇文章,有理有情。

Anonymous said...

浩威老师,写得好!写得清楚明白,让人可以把问题看得更透彻。